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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11-7 14:37:01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建设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随着现代新昆明建设的全面提速,我市建设工程的任务越来越重,各种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和推广也造成质量管理工作的压力随之变大。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认真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08〕483号)和《昆明市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不良信用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委、政府的指示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对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做出以下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落实到辖区内各施工建设单位。
     一、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主体应认真贯彻落实和履行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搞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产生“豆腐渣”工程。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当地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的所有项目100%纳入监管范围,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随着国家、省、市和人民群众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及希望越来越高,要不断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将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其结果,均列为监督对象,以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完善监管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现场管理,用制度规范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到位为重点,逐渐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逐步实现由工程实体监督为主转变为加强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并逐步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增大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力度。
    在加强监督施工现场和工程实体质量状况的同时应重点加强对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的质量行为的监督,重点检查各施工项目部和施工、监理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全过程保障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使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真正履行起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以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达到设计要求,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节能减排达到规范标准。 
    三、严格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对于发生质量事故或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及不执行国家质量管理强制性条文的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除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用问责制问责,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更换现场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重从严处罚,并记入市建设工程不良信誉企业名单在昆明市建设信息网公示,情节较为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并清出昆明建筑施工市场,促使各施工、监理企业进一步加大加强质量工作的自觉性。
    四、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符合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记录,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勘察、设计、监理、房地产开发、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验检测等活动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中标单位已经确定,建设单位肢解工程发包或者无特别原由未按期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的;
  (三)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四)事先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对施工图进行修改的;
  (五)向设计单位提出违反规范要求设计修改的;
  (六)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七)提供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昆明市市政工程和公益性建筑工程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
  (八)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九)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未经原设计单位或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而擅自施工的;
  (十)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而未使用的;
  (十一)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十二)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勘察设计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各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审图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符合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记录,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超越资质或者使用无效资质证书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将所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指出后仍不改的;

  (三)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 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定的; 
  (四)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五)同意建设单位违反规范要求的;
  (六)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对图纸进行违反规范修改的;
  (七)设计单位不参加重要部位质量验收的或不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八)勘察单位不参加基础施工验槽,勘察原始记录不按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九)设计单位不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而未注明、对防范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未提出指导意见的;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十)设计单位违反规定选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违反规定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十一)转让资质证书或者为其它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十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或其他影响工程审查质量的;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查工作的;
  (十三)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符合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记录,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使用无效资质证承揽工程或者转让、出借、涂改资质证书的;
  (二)项目经理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三)现场专职质检员无上岗证的;
  (四)特殊专业工种人员无上岗证的;
  (五)施工组织设计与实际工程出入较大的;
  (六)施工现场未配制必要的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
  (七)应复检的原材料先用后检或无复检的;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或者先使用后检验的;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或者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八)采购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昆明市市政工程和公益性建筑工程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九)模板及其支架未按规范进行专项设计的;    
  (十)同一个质量问题出现三次的;
  (十一)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工作的;
  (十二)使用不合格材料以次充好、未按设计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偷工减料,故意虚报工程量的;
  (十三)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已自检过的隐蔽工程抽查时发现仍有质量问题的;
  (十四)未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造成后果的;
  (十五)劳务发包企业不对劳务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及持证上岗等履行监督责任的;
  (十六)其他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符合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记录,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使用无效资质证或者转让、出借《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以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上岗证的;
  (二)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三)监理工程师无上岗证或上岗证的单位名称与现工作单位名称不符的;
  (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不针对实际工程的;
  (五)监理员代替监理工程师签字的;
  (六)未对进场的原材料、施工设备进行检查的;
  (七)对进场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不按《昆明市市政工程和公益性建筑工程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的;
  (八)未对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的;
  (九)未严格实施见证取样的;
  (十)未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或不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方式监理的;
  (十一)未对质量问题签发监理通知单的或质量问题整改结果无回复资料的;
  (十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十三)未发现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有明显错误现象的;
  (十四)未及时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签字的; 
  (十五)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侵犯他人利益的;
  (十六)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十七)其他可能影响监理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符合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记录,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以及转让、出借、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在招标代理工作中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倾向以及与招标人串通 招标或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九、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符合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记录,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担造价咨询业务以及转让、出借或者涂改资质证书的;
  (二)在解决经济纠纷咨询业务中,分别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三)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义务和责任的;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过程中,由于咨询单位的过失造成委托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符合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记录,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以及转让、出借、涂改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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