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清欠字〔2008〕4号
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支付确保奥运会期间社会稳定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清欠联席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3个开发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县区建设局、各县区清欠办,市属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各相关建设单位: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精神及昆明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中央及市领导重要批示切实做好奥运会期间信访维稳工作的通知》(昆信联办发[2008]24号)有关精神,为切实做好迎奥运活动和奥运会期间的社会稳定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奥运会的顺利举办,昆明市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办公室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部门、各级清欠办认真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3个开发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清欠联席成员单位,各级清欠办、各级建设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排查预防工作,加强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的主体责任,要按照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查明情况,并督促各地继续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化解在极端行为之前”的要求,及时果断处理涉及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坚决杜绝聚众滋事、涉法上访等行为,确保社会稳定。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及房地产企业要做好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自检自查工作。各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的法人为清欠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自查工作,防患于未然。房地产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程款,建筑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分包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单位是用工主体,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应由施工方承担。各施工单位不得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聚众滋事,影响社会稳定。 (三)责任追究。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聚众滋事、影响社会稳定的施工企业,将按清欠政策有关规定追究清欠责任,给予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全市通报并将其不良行为公示在“昆明建设信息网”;给予该施工单位在昆明市范围内停止3个月以上参加招投标资格的处罚;给予挑头闹事的项目经理吊销项目经理资格证的处罚。对有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旦查实以后,按有关政策严肃处理,给予不良信用记录并全市通报;给予暂停房地产资质的处罚;涉及违法的行为报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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