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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 明 市 建 设 局 |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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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 明 市 规 划 局 |
昆建发〔2008〕347号 签发人:李树勇
周峰越
关于加强昆明市太阳能供热系统
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管理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县(市)、区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建设单位、房地产、施工企业、设计院、审图公司、物业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的有关规定,促进太阳能利用和发展,建立节约型社会,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减少矿物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以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结合昆明市自然条件和产业优势,太阳能供热系统技术成熟,经济性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统一安装可以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不会影响城市的景观,为推动太阳能供热系统在我市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中规范化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 年6 月1 日起,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学校学生公寓、酒店、工厂生活设施、幼儿园、体育场馆、医院、养老院、孤儿院、康复中心、游泳池、桑拿、休闲会所等热能消耗量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置太阳能集中或分户供热系统。
拟不采用太阳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原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决定。
二、凡在昆明地区从事建筑设计的单位应当将太阳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严格按照国家《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以及云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和《昆明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选用安装图集》等标准规程进行系统设计,力求建筑物外观协调、和谐、整洁有序,热水系统性能匹配、布局合理,保证建筑质量和太阳热水系统的使用安全,方便安装和维修。
三、凡在昆明地区从事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审查,凡未按本通知要求设计太阳热水系统,又未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给予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四、太阳热水系统应纳入建设项目统一施工,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标准和规范进行实施,确保太阳热水系统和建筑物的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相关验收规范、规程对太阳热水系统工程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施工设计图。凡不按本规定执行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工程验收备案。
规范对既有建筑物应用太阳热水系统的管理,安装太阳热水系统不得影响建筑物质量和城市景观。小区改造、环境整治中,利用太阳热水系统必须进行统一设计、安装。
五、在建筑能耗评价时,太阳热水系统集热能量计入建筑节能总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用太阳热水系统的情况作为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优秀设计、春城杯等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优先给予评奖。
六、建筑物、构筑物中太阳热水系统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太阳能产品相关部件应有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方可投入安装,太阳热水系统建成后应经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七、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太阳热水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严禁擅自改装、移动、损坏太阳热水系统的行为,保证太阳热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八、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在规划设计要求、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验收等环节加强对应用太阳热水系统的监督管理。
九、各有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本地区符合地方标准的太阳能推广、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对历史形成的非建筑一体化安装、低效、浪费水资源破坏城市建筑景观的陈旧太阳能热水器,限期进行改造和拆除。
十、太阳热水系统属于建、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应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造价,不得再另行向购买者收取费用。
十一、大力加强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应用,鼓励单位和家庭使用可再生能源,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建筑节能产品纳入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范畴,若未按规定使用建筑节能产品,将在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扣除30%用于推动和发展建筑节能产品。
十二、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省内地方先进技术规范标准的太阳能利用设备或其他可再生能源。
十三、凡自本通知下发后使用太阳热水系统的建筑投资由政府给予鼓励支持。
昆明市建设局 昆明市规划局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节能 通知
抄送:仇和书记、张祖林市长、杨宁副市长、梁晓谷副市长、陈勇秘书长、刘寿华厅务委员、赵学锋副秘书长;
云南省建设厅;
市委办公厅综合一处;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五处、八处。
昆明市建设局 2008年5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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