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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03-10-23 19:36:07    点击次数:

为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举报、投诉的范围 

  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各种举报、投诉。 

  二、受理举报、投诉的程序 

  (一)稽查办负责对各种渠道来的投诉、举报统一登记,内容包括:举报、投诉人姓名(要求对姓名保密者除外)、地址、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的时间,举报、投诉的主要问题。 

  (二)各司局收到的举报、投诉,由司局领导签署是否需要稽查的意见,送稽查办。对于来访举报、投诉的,由各接待单位负责登记,其举报、投诉材料按上述要求处理后送稽查办。 

  (三)稽查办综合组对各类举报、投诉按其内容提出具体的办理建议。稽查办主管领导对办理建议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转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2、由稽查办组织力量进行稽查; 

  3、由稽查办与有关司局共同组织力量进行稽查; 

  4、对于匿名举报,可视情况作出是否进行稽查的决定。 

  (四)转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投诉,应提出时限要求,稽查办应至少每半个月对处理的进展情况跟踪催办一次。 

  (五)凡署名举报、投诉的稽查事项,应在处理完毕后7日内向署名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举报、投诉人为地方政府的,由稽查办草拟反馈意见,以部办公厅名义反馈;举报、投诉人为单位和个人的,由稽查办统一归口反馈。 

  (六)由稽查办负责稽查的事项调查核实后,与有关司局共同研究处理意见,并由稽查办写出调查报告,报部领导。 

  三、受理举报、投诉的要求 

  (一)时限期要求。 

  1、稽查办应自接到举报、投诉后5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并提出办理建议。 

  2、对举报、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一般于20日内完成,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纪律要求。 

  1、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与某件举报、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办理该举报、投诉事项时应当回避。 

  2、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投诉材料,不得泄露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3、举报、投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 

  四、建立举报、投诉档案 

  (一)对每一件举报、投诉,应从接收、调查、取证到处理结果,有完整的档案资料。 

  (二)档案资料包括:举报、投诉材料(或举报、投诉记录)、领导批示、重要的核查取证材料、调查报告、签报材料以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有关文字材料等处理结论及意见。 

  五、定期对举报、投诉情况汇总分析 

  稽查办每季度要向各有关司局通报举报、投诉情况;每年要对各种举报、投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写出年度综合报告,报部领导,同时抄送有关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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