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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昆明市建设局维护社会稳定清理工程款

时间:2003-12-10 16:04:12    点击次数:

在昆明市建设局维护社会稳定清理工程款
和拖欠民工工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昆明市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松群
2003年12月5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一系列部署,建设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召开这次工作会议。刚才,李宏瑞副局长就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大议题,对全市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们将要依法采取的各项措施;省建设厅、市维护稳定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作了讲话。这充分说明,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解决不好,将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影响和隐患。今年,建设部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将采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综合整治。根据今天会议的安排,我再强调两点意见。
       一、鼓励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昆明劳动就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大批的省、内外民工进入城市,对昆明工业化、城市化的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在有些行业,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离开了民工,整个行业都将瘫痪。目前,建筑市场供过于求,去年通过“资质就位”等办法,试图建立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和总承包等有层次的市场供应体系,但收效甚微。建筑市场人员素质低、行业结构不合理、恶性竞争严重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建设单位(开发商)把工程价款压得再低也有人干,建设单位(开发商)要求垫资施工,并一再压低造价,事后又长期拖欠工程款,企业要生存,只有偷工减料、压低民工工资并强迫其超负荷劳动等。与此相伴随的便是出现安全事故。据统计,2002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死亡1297人,仅次于交通和煤矿事故。我市今年建筑施工事故死亡6人,比去年有所增高。
       保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权,需要社会关注,政府监督。在目前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务必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理直气壮地向建设单位要求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如果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没有按工程合同支付工程款,应该向法庭起诉,要求强制执行。
       二、健全法规,完善措施,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其重点是:对于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已完工工程项目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的,必须依法作出处罚;对于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凡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昆明市建设局已经拟定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企业信誉不良记录等办法,同时将报政府批准后出台《昆明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若干规定》。制定这些措施和办法,主要是对拖欠民工工资严重的施工企业,以及严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建设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
      年终岁尾,拖欠工资与讨回工资的问题又会象往年一样凸现出来。2004年春节前,各企业要立即组织,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14个县(市)、区建设局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配合,春节前对建筑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要求2004年1月10日前,将开展检查活动的情况报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将认真核实,对拖欠民工工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核实一个处理一个。
        同志们,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属建筑、房地产企业负责人,大家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的精神和任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决不可掉以轻心,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深刻理解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意义,为昆明市建立起一个完善、有效解决欠薪问题的机制,为建筑、房地产市场有一个良好的秩序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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